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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与杨文斌、杨和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杨文斌,杨和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商初字第97号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55604-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兴路33号后坂小区*期**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家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文斌,男,1985年11月24日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水县和平镇。被告杨和平,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水县和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斌、杨和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8元,减半收取5124元,由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先茂审 判 员  罗 涛人民陪审员  戢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