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4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潘建明与唐荣刚其他民事2015执441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明,唐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414-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唐荣刚,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荣刚的储蓄存款人民币85762.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