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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5428号

5428陈如松与张广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如松,张广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428号原告陈如松,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广玲,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松与被告张广玲返还原告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松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广玲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如松撤回对被告张广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陈如松承担。

审判员  姜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