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0934-2。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耀群,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钟清勇,男,1987年9月3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虬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清勇、陈虬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林桂才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