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春丽、付厚植与付云太、郑立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丽,付厚植,付云太,郑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郭春丽,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付厚植,男,汉族,2001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付云太,男,汉族,193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执行人郑立华,女,汉族,1944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申请执行人郭春丽、付厚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少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89332.95元,执行费为1029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但后来申请执行人反悔,不同意当初的调解协议,不来法院领取案款,承办人建议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郭春丽、付厚植申请执行付云太、郑立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