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叶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叶云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79931776-1。诉讼代表人:邓绍豪,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智宁、刘颜健,该社职员。被告:叶云锋,男,壮族,住广西贵港覃塘区,身份证号码:×××201X。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诉被告叶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叶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54元,诉讼保全费1590元,合共38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