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谢德海,男,1984年9月3日生,现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卢德任,男,1971年5月6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女,1978年5月20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谢德海与被执行人卢德任、周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德任、周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