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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87号

谢德海、卢德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德海,卢德任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谢德海,男,1984年9月3日生,现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卢德任,男,1971年5月6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女,1978年5月20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谢德海与被执行人卢德任、周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德任、周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