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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周能与刘顺财、许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周能,刘顺财,许美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798号原告高周能,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刘顺财,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许美卿,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高周能与被告刘顺财、许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梅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少华、被告刘顺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美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周能诉称,被告刘顺财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刘顺财向原告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3%,并约定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被告刘顺财与被告许美卿系夫妻关系,被告刘顺财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顺财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遭到被告的拒绝。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付)。被告刘顺财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尚未偿还属实,但其妻子许美卿并不知道借款一事。被告许美卿在指定的期限内既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书面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顺财因做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高周能借款1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一张其签名并捺印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兹向高周能借来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现金)(110000元)。利息3%/月。按于2015年5月止6月1日前还清。此据;借款人:刘顺财;2015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刘顺财与被告许美卿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张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等为据,被告许美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高周能与被告刘顺财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刘顺财偿还借款110000元,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利息3%/月,现原告主张按每月2%计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刘顺财与被告许美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许美卿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可以支持。被告许美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顺财、许美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周能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刘顺财、许美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