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保字第00189号

熊英与刘建国、李玉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英,刘建国,李玉金,王宁,李庭艳,绵阳市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00189号

原告:熊英,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

被告:刘建国,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李玉金,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王宁,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李庭艳,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绵阳市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金鸿路,组织机构代码66279807-4。

法定代表人:陈前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英诉被告刘建国、李玉金、王宁、李庭艳、绵阳市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建国、李玉金、王宁、李庭艳、绵阳市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绵阳市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梓潼县梓阳街“忠宇广场”价值1038404元的商住楼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建国、李玉金、王宁、李庭艳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锐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