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