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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