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金波与被执行人林卫东、颜晓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波,林卫东,颜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肖金波,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林卫东,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颜晓琳,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72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卫东、颜晓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7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