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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35号

李国庆与王新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国庆,王新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35号

原告:李国庆,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新喜,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李国庆诉被告王新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李国庆负担。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翔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