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35号
原告:李国庆,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新喜,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李国庆诉被告王新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李国庆负担。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翔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