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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涛、陈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涛,陈长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民,该联社职员。被告陈涛,农民。被告陈长喜,农民。本院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涛、陈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不明确,原告又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经法院向原告释明可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后,原告表示不同意公告。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红梅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