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付强与杨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杨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付强,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杨智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付强与被执行人杨智鹏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智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