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1704号

葛玉香与赵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玉香,赵清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葛玉香,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赵清刚,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香与被告赵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玉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宝刚

审 判 员  刘 亭

人民陪审员  刘永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