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商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华辰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华辰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989号原告:张新建。被告:华辰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建诉被告华辰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建于2015年12月21日以被告方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新建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