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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来银与藏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银,藏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来银。被告藏林峰。原告刘来银与被告藏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来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藏林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来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银撤回对被告藏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来银负担。审 判 长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