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来银与藏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银,藏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来银。被告藏林峰。原告刘来银与被告藏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来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藏林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来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银撤回对被告藏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来银负担。审 判 长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