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留谱与太湖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留谱,太湖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朱留谱,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吴国珍,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潘德安,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苗,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留谱诉被告太湖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留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留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留谱负担。审 判 长 许巧珍审 判 员 李长霞人民陪审员 吴来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