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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加油站与李昆宪、李佳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加油站,李昆宪,李佳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加油站。投资人李爱荣,该加油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威,该加油站法务人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刘宇阳,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昆宪,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佳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加油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昆宪、李佳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昆宪、李佳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加油站没有提供李昆宪、李佳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3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