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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365号

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曹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曹瑾,阮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机构代码:68079770-2。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区内。

负责人:孙涛,系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海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瑾,女,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付楠龙,系被告丈夫,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阮梦霞,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席玉民,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诉被告曹瑾、第三人阮梦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瑾、第三人阮梦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撤回对被告曹瑾、第三人阮梦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东升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人民陪审员  李经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