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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文与窦久云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窦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证件号码130221200107247619。被执行人窦久云。王文与窦久云人格权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9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窦久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文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窦久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窦久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四字第45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雪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