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华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46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64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朋,系该行员工。被告:李国华,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卡号为40×××49。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严重透支,截至2015年4月22日,欠款金额已达63528.5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63528.54元(暂计至2015年4月22日的本金23443.89元、利息18869.02元、滞纳金21215.63元),从2015年4月2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以下简称客户)向原告(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广发信用卡,被告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规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欠款;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银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客户可选择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等。原告经审核,批准了被告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卡号为40×××49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1000元)。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5年4月22日,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3443.89元、利息18869.02元、滞纳金21215.63元,合计63528.54元未还。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国华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3443.89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4月22日的利息为18869.02元、滞纳金为21215.63元,自2015年4月2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李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