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章喜与李志龙、刘红梅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喜,李志龙,刘红梅,刘凤旺,尹太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吴章喜。委托代理人:高宏军,泰州市姜堰区蒋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龙。委托代理人:杨德海,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梅。被告:刘凤旺。被告:尹太美。被告刘红梅、刘凤旺、尹太美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立山、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喜与被告李志龙、刘红梅、刘凤旺、尹太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章喜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章喜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2元,依法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素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