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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4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叶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叶志坚,叶志强,叶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5678247-6。代表人潘慧娟,任行长。被执行人叶志坚,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志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志勇,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志坚、叶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0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勇忠

审 判 员  戴坤盛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