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杜鹏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催字第16号申请人: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1号521-523室。法定代表人:杜鹏远。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40200051/2557648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9日,出票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新昌展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诉讼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娟娟审 判 员 秦 妙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