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铁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221号。法定代表人JANROELVANDERSLUIS。委托代理人张海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井店镇。法定代表人张学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位祥,男,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国梁,男,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61元,减半收取25330.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狄建庆
代理
审判员 栗 晛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兵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