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异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异字第0006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闻军。本院在执行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公司)与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景幕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朗景幕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朗景幕墙公司异议称,异议人因与冠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镇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理中,冠城公司不顾拖欠异议人近千万元工程价款长期未付的事实,为拖延时间,恶意提出仲裁反请求,并通过仲裁委申请对异议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5万元。后,贵院作出(2015)镇仲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名下房产证84××13、84××14、84××15、84××16、82××36号项下房产。查封的房产面积达14000平方米,评估价值达2200多万元,而冠城公司申请查封金额为325万元,被实际查封的异议人财产已远远超出其申请金额。同时由于异议人名下房产证号84××16、84××14、82××36项下房产己向银行办理贷款抵押,因贷款即将到期急需办理转贷手续,由于被查封以致无法办理,使异议人面临贷款到期无法续贷并必然引发新的纠纷,给异议人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要求对房产证84××16、84××14、82××36号项下房产予以解封。异议人提供了房产评估抵押清单、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查封超过裁定书上规定的325万元。冠城公司答辩称,查封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因为是后封,异议人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剩余价值也不明,因此,对整个房产的查封并不存在明显超过标的。本院查明,根据冠城公司的申请及镇江仲裁委员会的委托,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5)镇仲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朗景幕墙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根据该裁定,9月1日,本院查封了朗景幕墙公司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沿江路房产证号84××13、84××14、84××15、84××16、82××36项下房产。朗景幕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朗景幕墙公司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沿江路房产证号84××13、84××14、84××15、84××16、82××36项下房产已经分别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和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作为借款的担保。其中,抵押给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为证号84××13、84××15项下的房产,评估价值1154.56万元,借款抵押额780万元,剩余价值374.56万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为证号84××14、84××16、82××36项下的房产,评估价值1169.68万元,借款抵押额650万元,剩余价值519.68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朗景幕墙公司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沿江路房产证号84××13.84××14、84××15、84××16、82××36项下房产在本院查封前已经分别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和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对于抵押的房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虽然异议人称抵押两家银行后剩余价值分别还有374.56万元和519.68万元,但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是否还有剩余价值及剩余多少目前无法确定。因此,异议人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超过裁定保全的价值依据不足。综上,朗景幕墙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朗景幕墙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嘉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