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49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良华,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卞良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5]560-7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政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