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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冉在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冉在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83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在东,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冉在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