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7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全明与周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明,周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7897号原告王全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周占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明诉被告周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明以被告周占才已经还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全明以被告周占才已经还款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全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