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7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全明与周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明,周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7897号原告王全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周占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明诉被告周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明以被告周占才已经还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全明以被告周占才已经还款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全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