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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于小平与包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平,包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于小平被执行人:包万玲申请执行人于小平与被执行人包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7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