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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红兵、齐福香、张守友、李国凤、韩志田、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王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某,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2年11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王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