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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牡丹江富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富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瑞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保字第30号申请人牡丹江富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法定代表人郑荣超,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瑞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柴淑艳,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牡丹江富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瑞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牡丹江富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瑞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瑞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广玉审判员  郭彦军审判员  苑晓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