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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251号

申请执行人喻平、XX与被执行人肖海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平,XX,肖海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喻平。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肖海洪。本院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潭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喻平、XX与被执行人肖海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湘乡市,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仲裁字第177号案件指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涌

审 判 员  雷 阳

代理

审判员  张成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