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喻平。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肖海洪。本院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潭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喻平、XX与被执行人肖海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湘乡市,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仲裁字第177号案件指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涌
审 判 员 雷 阳
代理
审判员 张成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