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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宗营与乔兴、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宗营,乔兴,刘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36号原告彭宗营。被告乔兴。被告刘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宗营诉被告乔兴、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5日,原告以部分和解为由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12月21日,原告彭宗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宗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宗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宗营负担。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胡新福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