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阜城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孙凯,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阜宁县。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虎,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凯与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决定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孙凯负担(原告已预交295元)。
审 判 长 潘春如
代理
审判员 彭 艳
代理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