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向茂,男,汉族,被告王冬妮,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南分公司。负责人杜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茂诉被告王冬妮、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南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茂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茂撤回对被告王冬妮、第三人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温文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