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一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月梅与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梅,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梅,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刘青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月梅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2860元,已执行/元,尚欠4286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