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宗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1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0277-8。法定代表人李雪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宗权,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诗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