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沈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385号原告:李建华。被告:沈建峰。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沈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