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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舒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