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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54号

陶树恒与吴平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树恒,吴平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陶树恒,男,200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理人陶正伟,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陶树恒的父亲。被告吴平英,女,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树恒诉被告吴平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树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存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