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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清四与谭红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清四,谭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09-3号申请执行人蒋清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谭红林,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0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谭红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桥头分理处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红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桥头分理处帐号为62×××18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