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6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贺海伦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海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975号罪犯贺海伦,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沈铁西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海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贺海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贺海伦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海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海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海秋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