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574号申请人申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田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申请人申某以与被申请人薛某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薛某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薛某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产证号码01195**)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250000元;将被申请人薛某妻子陈春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合同号码2009-0002929),查封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150000元;将被申请人薛某妻子陈春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产证号码101569**)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00元;将被申请人薛某妻子陈春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产证号码112021104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申请人申某以其所有的×××号猛禽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尹志利以其所有的×××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薛某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产证号码01195**)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250000元;
二、将被申请人薛某妻子陈春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合同号码2009-0002929),查封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150000元;
三、将被申请人薛某妻子陈春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产证号码101569**)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200000元;
四、将被申请人薛某妻子陈春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屋(房产证号码1120211042**)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600000元;
五、将申请人申某所有的×××号猛禽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六、将担保人尹志利所有的×××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黎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