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联信化工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义乌市联信化工有限公司,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73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联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华兴,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执行董事。原告义乌市联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联信化工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2022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的房产本院查封并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7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