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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631号

纪传水、张瑞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纪传水,张瑞武,陈玩文,张松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传水,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詹学东,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瑞武,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敏,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玩文(外号“乌记”),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桂河,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松坤,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洪泽群,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陈玩文、张松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传水及辩护人詹学东、被告人张瑞武及辩护人胡敏、被告人陈玩文及辩护人周桂河、被告人张松坤及辩护人洪泽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纪传水经与同案人“阿某1”、“阿懂”、“阿干”、“北海阿栋”等人(身份不明,均在逃)通谋后,商定以每股股金人民币2万元、总股数160股合作设立“佳胜”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以供违法人员进行赌博,再按各自占股比例根据赌博结果进行分成,被告人纪传水出资人民币4万元认购该赌博网站2股的股份。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纪传水经与同案人“阿某1”商议后,招引被告人张瑞武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该赌博网站的5股股份,后共同经营至被抓获。仅2014年6月份至8月份间,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及同案人经营的上述网站共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额人民币23313266元,非法牟利共人民币160万余元。2014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纪传水经与同案人“阿某1”通谋后,商定以同案人“阿某1”占股95%、被告人纪传水占股5%的分成方式,在“金某”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开设赌博代理账号,发展并收受违法人员投注。同年6月左右,被告人纪传水再次招引被告人张瑞武共同经营上述赌博账号,商定以同案人“阿某1”占股90%,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各占股5%的分成方式进行分成,发展并收受违法人员投注至被抓获。仅2014年8月份,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及同案人经营的该赌博代理账号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额人民币1358407元。此外,被告人张瑞武还于2013年7月份经与被告人陈玩文通谋后,由被告人陈玩文向同案人“阿猫”(身份不明,在逃)取得“焱淼”六合彩赌博网站(后改名为“新海逸”和“光辰”)赌博账号后,商定以同案人“阿猫”占65%、被告人陈玩文占30%、被告人张瑞武占5%的方式进行占股分成,发展并收受违法人员投注。同年8月份左右,经被告人陈玩文与同案人“阿猫”商议后,由被告人陈玩文招引被告人张松坤一同参与上述赌博账号分成,分成比例改为同案人“阿猫”占40%、被告人陈玩文、张瑞武、张松坤各占20%。期间,被告人张瑞武发展违法人员张某(已处行政处罚)、“阿某2”(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开设下级账号进行赌博,被告人陈玩文负责与同案人“阿猫”及被告人张瑞武分别进行赌资交接。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瑞武退出该代理账号占股分成,上述账号的分成比例改为同案人“阿猫”占60%,被告人陈玩文、张松坤各占20%,其中被告人陈玩文负责与被告人张松坤、同案人“阿猫”分别交接赌资,被告人张松坤负责招引违法人员“肥强”(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开设赌博账号进行赌博。案发后,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的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上述两人开设赌场所得的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且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玩文、张松坤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陈玩文、张松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纪传水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传水与同案人“阿某1”等人通谋合作设立“佳胜”六合彩赌博网站以供违法人员进行赌博并牟利共人民币160万余元的事实缺乏证据予以印证,依法不能认定;2.被告人纪传水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纪传水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态度好,还通过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人民币30万元作为赌资予以上缴。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纪传水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瑞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瑞武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2.被告人张瑞武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瑞武在2014年5月份主动退出“焱淼”网站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4.被告人张瑞武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瑞武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玩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玩文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玩文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玩文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松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松坤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松坤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松坤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同案人“阿某1”、“阿懂”、“阿干”、“北海阿栋”等人(身份不明,均在逃)通谋后,商定以每股股金人民币2万元、总股数160股合作设立“佳胜”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以供违法人员进行赌博,再按各自占股比例根据赌博结果进行分成。被告人纪传水经同案人“阿某1”招引,出资人民币4万元认购该赌博网站2股的股份。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纪传水经与同案人“阿某1”商议后,招引被告人张瑞武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该赌博网站的5股股份。另外,2014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纪传水经与同案人“阿某1”通谋后,商定以同案人“阿某1”占股95%、被告人纪传水占股5%的分成方式,在“金某”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开设赌博代理账号,发展并收受违法人员投注。同年6月左右,被告人纪传水再次招引被告人张瑞武共同经营上述赌博账号,商定以同案人“阿某1”占股90%,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各占股5%的分成方式进行分成,发展并收受违法人员投注。同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李厝塭墘29号将被告人纪传水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宫下十三巷12号将被告人张瑞武抓获。公安机关随后根据被告人纪传水的供述及提供的涉案赌博网站网址、安全代码、账号及密码等信息进入涉案赌博网站“佳胜”和“金某”,获取相关投注数据。其中,“佳胜”赌博网站仅2014年6月份至8月份间,共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额人民币23313266元,非法牟利共人民币1607755.3元;“金某”赌博网站仅2014年8月份,共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额人民币1358407元。此外,被告人张瑞武还于2013年7月份经与被告人陈玩文通谋后,由被告人陈玩文向同案人“阿猫”(身份不明,在逃)取得“焱淼”六合彩赌博网站(后改名为“新海逸”和“光辰”)赌博账号后,商定以同案人“阿猫”占65%、被告人陈玩文占30%、被告人张瑞武占5%的方式进行占股分成,发展并收受违法人员投注。同年8月份左右,经被告人陈玩文与同案人“阿猫”商议后,由被告人陈玩文招引被告人张松坤一同参与上述赌博账号分成,分成比例改为同案人“阿猫”占40%、被告人陈玩文、张瑞武、张松坤各占20%。期间,被告人张瑞武发展违法人员张某(已处行政处罚)、“阿某2”(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开设下级账号进行赌博,被告人陈玩文负责与同案人“阿猫”及被告人张瑞武分别进行赌资交接。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瑞武退出该代理账号占股分成,上述账号的分成比例改为同案人“阿猫”占60%,被告人陈玩文、张松坤各占20%,其中被告人陈玩文负责与被告人张松坤、同案人“阿猫”分别交接赌资,被告人张松坤负责招引违法人员“肥强”(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开设赌博账号进行赌博。同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党校路右巷4栋201房将被告人陈玩文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莱长渡口将被告人张松坤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的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上述二被告人开设赌场所得的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和张瑞武是同村人,2014年4月的时候,我和张瑞武在聊天中提到赌六合彩的事情,张瑞武就招引我,说他在做六合彩的庄家,能开个会员账号让我去赌博,还让我发展赌客。我出于好奇就跟他要了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的账号,张瑞武就通过手机短信将网络赌博账号发给我,过后我按照他提供给我的信息去电脑操作,进入一个叫“新海逸”的赌博网站去参赌六合彩,但我只赌了二、三次而已,每次下注都是人民币100元左右,但都赌输了,过后就没有继续赌下去,我也没有去发展什么会员。2.证人纪某的证言:我是纪传水的堂哥,我们经常在一起玩,后来我知道他有进行网络赌博。3.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纪传水的妻子,我主动代纪传水上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4.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是张瑞武的妻子,我主动代张瑞武上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二)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提请没收涉案赌资的函。证明:涉案赌资退缴的情况。2.涉案手机短信通信情况。证明:涉案手机通信的情况。3.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4.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证明:涉案网站赌博的情况。5.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本案扣押及发还物品的情况。6.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涉案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7.公安机关说明材料。证明:本案相关情况的说明。8.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告人被抓获经过的情况。9.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三)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平面图、缴获涉案银行卡的拍照及相关辨认笔录。证明:涉案电脑检验、涉案现场及相关辨认的情况。(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1.被告人纪传水的供述及辨认:2010年9月底,我到广西北海市的时光隧道酒吧担任经理,期间认识“阿懂”、“阿某1”、“阿干”等人,后来都成为好朋友。2013年底,“阿某1”他们成立用于赌博的公司,其实是没有注册的,也就是几个人找个地方可以对帐结算而已,然后设好股份比例,找人搭建网站,就可以开设赌博账号给人赌博。过后,“阿某1”他们找了我,问我是否对这事有兴趣,还向我解释了操作流程,就是由他们在互联网上搭建一个网站,建一个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度,开设会员账号和密码,就能让会员下注。这个平台是股份制的,股东各自认股,再根据会员的输赢情况按照股份比例分成,输赢通过现金或者转账结算,哪个股东发展的会员就由哪个股东进行结算。由于我在北海市那边不认识那些赌博的人,所以我就“阿某1”他们说我只是占股,具体的操作由他们进行,然后他们给我1个不能投注的账号去查账。当时说好是总共160股,每股需要交纳人民币2万元的股金,股东退股的时候再退还给本人,每月初的1-3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我听明白后,就认购了2股,交了人民币4万元的股金,也就是说赌客每输赢人民币160元,我就跟着输赢人民币2元的这种比例去结算。“阿某1”他们设立的赌博网站叫“佳胜网”,网址是××,后来“阿某1”给我一个账号是3055,安全码为789668,密码是aaa111,该账号是用于查看网站每期交易情况及结算情况用的,不能下注。我如果要下注的话,需要“阿某1”再给我其他账号才能下注。我跟“佳胜网”的结算是通过跟“阿某1”进行的,但网站的电脑程序这些东西都是“阿某1”他们去弄的,我只占股,具体情况我不知道。2014年4月,我回汕头市探亲,遇见张瑞武,彼此谈起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事情。我跟他说起我在北海市那边跟人合股了“佳胜网”,他听后表示很有兴趣,提出要入股该网站5股。于是,我联系了“阿某1”跟他说明这个情况,“阿某1”表示同意,不过说要我交人民币10万元股金,结算也只与我结算,由我去跟张瑞武结算。到了同年4月底,我在汕头市金凤路的桥下跟张瑞武拿了人民币10万元,当日,我通过银行账号转账给“阿某1”。“阿某1”收到我的股金后,我份上的股份就上升到7股,其中5股是张瑞武的。我们大概每月结算一次,一般我月初都会回到汕头市,由我跟张瑞武现金结算后,我通过现金或者用我工行的卡(6222082003001327831)或者农行的卡(622848013533915418)转账与“阿某1”进行结算。据我查账的结果显示,“佳胜网”每期交易最少是人民币一、二十万元,最多有人民币七、八十万元。到案后,我用账号查账,从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佳胜网”共收受赌注的笔数有22万多笔,下注金额有人民币2300多万元,赢了人民币160万元左右,减去之前的结果退水之类的,实际盈利有人民币73万元左右。另外,我跟“阿某1”还合作一个“金某网”的六合彩代理账号,该账号是“阿某1”找人代开的,网址是××,安全代码为68125,账号为qer444,密码为aa789789。当时,“阿某1”说该网站他占股95%,我只占5%,账号具体情况由“阿某1”处理,额度多少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该账号可以开代理跟会员账号给人赌博,这些人都是“阿某1”认识的,结算也是他去进行,我每周只是根据输赢情况并结合我占的比例与“阿某1”进行结算。该账号输赢不大,交易金额每期人民币一、两万元,输赢也就是人民币一、两千元而已。2014年6月的时候,我回到汕头市后跟张瑞武见面,聊起这事情,张瑞武说他也要入股。经过我和“阿某1”商量后,拿了5%给张瑞武,就是我在那个代理账号占的比例是10%,我和张瑞武各占一半,一般每月由我负责跟张瑞武结算后,再跟“阿某1”结算。到案后,我登陆“金某网”账号查询,从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该账号的几个代理跟会员投注了7522笔,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358407元,会员输了人民币20090.5元。纪传水对张瑞武、纪某进行了辨认,并对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进行了辨认。2.被告人张瑞武的供述及辨认:张瑞武的供述与纪传水的供述基本一致,其还供述:我平时喜欢赌博六合彩,且所居住的岐山那边也有很多人在赌博六合彩。于是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陈玩文跟我提出不如一起合作经营一个六合彩网址供人赌博,我表示同意,并谈妥要先试一下,我占了该网址的5%股份就好。随后,陈玩文从网上申请了一个六合彩网站,网名是“焱淼”,网址是××,安全代码是3838,账号是ZXX11,密码是338899,然后我们开始招引他人下注进行赌博,到了2014年4月左右,陈玩文说该网站有问题就改名为“新海逸”,网址是一样的。后来,我追加到占该网址20%的股份,同时朋友张松坤也加入进来,占了该网址20%的股份。过后,我从陈玩文处拿了一个“登3”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能开会员给他人参赌,信用额度是人民币20万元。后来,我在该网站下面又开了三个赌博账号,一个是供自己赌博,一个是供朋友张某赌博,另一个是供朋友“阿某2”赌博。我们一般是定好每周一下午结算交收,带上电脑到约好的地点如陆某茶楼、绿榕苑茶座等处,结算每周输赢情况并先确定数额,如果有赢钱我就先跟张某、“阿某2”他们结算,然后再跟陈玩文结算,如果输钱我就跟陈玩文结算拿钱,然后跟张某、“阿某2”结算。因为我和陈玩文、张松坤合作经营的六合彩网站输了人民币10来万元,于是我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就退出该网站。张瑞武对纪传水、陈玩文、张松坤、张某进行了辨认,并对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陈玩文的供述及辨认:2013年7月,因张瑞武所居住的岐山地区赌博六合彩的人很多,所以我跟张瑞武提议找个六合彩网站,一起合作经营六合彩赌博。张瑞武同意,但他说要先试一下,他要先占半成的股份,我表示同意。过后,我跟之前认识的广西朋友“阿猫”联系,并通过“阿猫”申请了一个用于赌博的六合彩网站,网名为“焱淼”。我和“阿猫”商量好,我占该网站35%的股份,“阿猫”占该网站65%的股份,也就是说该网站的输赢按这个比例进行结算,而我所占35%股份中的5%股份给了张瑞武,我和张瑞武也是按此比例进行结算的。过了两个星期后,张瑞武跟我说要追加股份,刚好那时候张松坤也过来找我,跟我谈要参股六合彩网站赌博经营的事情,他要认股两成,我表示同意。过后,我跟“阿猫”联系确认后,我在该网站认股由原来的35%增加到60%,“阿猫”只占40%,而我所占的60%股份中由张瑞武和张松坤各占20%股份。我和张瑞武、张松坤根据该网站的投注金额进行结算,再由我跟“阿猫”进行结算。到了2014年4月,该赌博网站的网址有病毒,“阿猫”就变更网名为“新海逸”。由于我们在合作经营赌博网站的过程中,输多赢少,所以到了2014年5月的时候,张瑞武就自动退出,他所占的20%股份也退还由“阿猫”占有。我们所合作经营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一开始网名叫“焱淼”,网址是××,安全代码为3838,账号为ZXX11,密码为338899。后来该网名更改为“新海逸”,网址还是××,安全代码为3838,但账号和密码有更改,我记不清楚。到了2014年6月,因网络病毒的问题,该网名又更名为“光辰”,网址为××,安全代码为96502,账号为we001,密码为aass223344,这些都是“阿猫”发给我的,他过后怎么改动我就不清楚了。我自从参与经营该六合彩网站,大概输了人民币30多万元,张瑞武应该也是输了人民币20万元左右,张松坤大概输了人民币30多万元。我和张瑞武、张松坤一般约去陆某、绿榕苑茶座等地方结算赌资,而跟“阿猫”结算则是他的一个关系人“小弟”到汕头市这边跟我现金结算。陈玩文对张瑞武、张松坤进行了辨认,并对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进行辨认。4.被告人张松坤的供述及辨认:张松坤的供述与张瑞武、陈玩文的供述基本一致,其还供述其发展了一名外号叫“肥强”的湖北人进行投注,还发展了几个本地的朋友进行投注,但因为我们经常输钱,于是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关闭该六合彩网站。张松坤对张瑞武、陈玩文进行了辨认,并对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伙同同案人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且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玩文、张松坤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陈玩文、张松坤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赃款,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玩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陈玩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张松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张松坤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纪传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的供述与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所参股的“佳胜”赌博网站仅2014年6月份至8月份间,共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额人民币23313266元,非法牟利共人民币1607755.3元的事实;第二、被告人纪传水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法律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的第1项辩护意见及对被告人纪传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瑞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张瑞武、纪传水的供述与涉案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张瑞武、纪传水所参股的“佳胜”赌博网站仅2014年6月份至8月份间,共收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额人民币23313266元,非法牟利共人民币1607755.3元的事实;第二、被告人张瑞武于2014年5月退出“焱淼”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第三、被告人张瑞武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法律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的第1项、第3项辩护意见及对被告人张瑞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玩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玩文在本案中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应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提出的第1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可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松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陈玩文、张松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纪传水、张瑞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玩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松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传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个月6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瑞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个月6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玩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松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纪传水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张瑞武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晓轩

代理

审判员  纪 冰

代理

审判员  江思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