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一波与阮亚东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一波,阮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501号申请人:朱一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阮亚东,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申请人朱一波、阮亚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一波、阮亚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一波赔偿阮亚东:医疗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物损等共计1500元,于2015年12月21日已履行完毕);二、朱一波、阮亚东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