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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8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滋昂与屈能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滋昂,屈能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滋昂,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屈能伸,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屈能伸名下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路XXX弄XXX号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屈能伸名下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路XXX弄X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