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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40号

刘景杰、刘海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景杰,刘海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杰,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刘海豹,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景杰申请执行刘海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景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豹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刘景杰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